对于工人工资,该矿要求加强原始报单管理,生产单位一律以验收员、班长、跟班干部签字确认的现场报单为依据计算工资,凡签字手续不全的报单,劳资科有权拒绝登入台账,特殊情况需经分管矿领导和矿长同意。报单填写内容如发现弄虚作假,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元/人。报单交劳资科后,工账员不得让区队干部在报单上增加名字,发现一次处罚工账员500元。井下生产区队、井下辅助区队、地面单位作业人员的工资按2.5:1.5:1的比例分配。凡工伤人员须有矿培训中心开具的学习证明及安全科开具的工伤条;生病人员10以上的病假须提供丰矿总医院开具的病假条;事假人员3天以内由区队队长批假,15天以内由区队队长及劳资科长批假,15天以上由区队队长及分管矿领导批假。无故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给予100元/天处罚。
对于干部工资,该矿规定凡月度下井天数不够的,辅助区队及职能科室的干部按降一级工资处理,生产区队的干部按下降10%处理,另每少一天再加罚100元,依此类推。对于负伤的干部,当月下井天数不够的,同上类别计资;第二个月仍不能上班的,应发工资总额不能超过5000元;第三个月仍不能上班的,应发工资总额不能超过4000元;第四个月仍不能上班的,调离本岗位并按调离后的岗位工资计资。对于患重病或负重伤的干部,经治疗后能上班但不能下井的,先按同岗位人员工资下浮10%、再按下浮后工资的80%计资;满6个月仍不能下井的,调离本岗位并按调离后的岗位工资计资。
本网特约记者 袁金牛 通讯员 冯晶明 编辑 陈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