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律师法最大焦点是律师的会见权——不需审批,直接会见,并不被监听。但是,一名律师在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后告诉记者,看守所仍按老规矩办理审批手续,并监听谈话。
三日,市监所管理总队表示,在新法与旧法产生冲突,并且没有权威机关出台解释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执行效力大的旧法,所以只得按老规矩办。
“未享受到新法待遇”
“律师翘首期盼新律师法的实施,但现实很快砸破了他们的‘肥皂泡’。”3日,市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声称。
但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称,6月2日是新律师法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当天上午,他在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一起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时,仍然是先到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去办理了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审批手续,然后在承办民警的陪同下,来到看守所进行会见。而且会见过程中,承办民警仍和往常一样陪同在旁边。民警的陪同,实际就是在监听。他认为,律师的会见权被侵犯。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
取消看守所“隔离网”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吴德立律师在3月6日提交三个提案,其中一份名叫《关于在律师会见时取消看守所“隔离网”的提案》。
这份提案开始“起跑”,是在今年2月11日。这一天,徐建律师在他的博客中,上传了《呼吁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取消“看守所隔离网”》。建议中说:“全国律师中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律师,应该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上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设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取消看守所的隔离网及电话,使广大律师与公检法人员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使用同样的会见室,以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律师法的全面实施。”
“新的律师法直击设立‘隔离网’和电话装置。”据法制日报
“未接通知 仍按老规矩办事”
3日,重庆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法制科科长洪波称,他们相当重视新法,并尊重律师的会见权。但在没有接到公安部和我市相关部门的通知前,我市各个监管场所就只有按刑事诉讼法的老规矩办事。
洪科长称,他们目前执行的是刑事诉讼法第96条,“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在2004年,我市公、检、法、司、国安5部门根据该规定的原则,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的详细操作办法,至今未通知作废。
关于“两部法律发生冲突时听谁”这个问题,洪波的理解是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新律师法是下位法,按上位法的效力比下位法效力大的原则,同时在没有国家权威机关对两部法律冲突问题作出权威解释的情况下,他们只能执行效力大的刑事诉讼法。
洪科长还称,对“不被监听”的认识,目前司法界有三种理解:一是不被设备监听、办案人员在场不算监听;二是不秘密监听、办案人员在场不算监听;三是办案人员可看到律师而听不到谈话不算监听。以哪种解释为准,立法部门没作权威解释。看守所不必、也不会监听,因他们的职责就是保证律师和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至于侦查部门是否派员在场,派员在场算不算监听,也说不清楚。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洪科长表示,他们作为监管机关,并不知、也无法鉴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就需要侦查机关才能作出认定。这种认定的方式就是侦查机关出具会见手续。他们只有见到会见手续的时候,才知道案件适合会见。这也可能是一些人不理解的地方。
两法相左 应该执行新法
对于这两部法律打架的问题,赵长青教授认为用上位法和下位法来解释是不妥的。
他认为,新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公布、国家主席签字实施的,属于新法、特殊法。而刑事诉讼法属于旧法、一般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以新法、特殊法为准。所以这两部法律存在打架时,还是应该以新律师法为准。如果以后刑事诉讼法修改了,也要与新律师法配套。
会见没有监督,有人担心个别律师会串通嫌疑人翻供,影响案件顺利侦办、审判。对此,赵长青教授称,律师会见也要依法会见。如果律师给嫌疑人出坏点子、串通翻供、教唆嫌疑人拒不交代犯罪、隐匿证据等行为,是违法的。尽管这会成为个别律师的可能行为,但还是要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律师本身知法、懂法,如果明知故犯就是实在不该了。
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孙发荣还称,新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我国的基本法,我国的适用法律原则是“新法优于旧法”。目前,市律协正在收集相关材料,准备上报有关部门。
重庆市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刁太国称,有的单位说上头文件没下来,所以就不执行,“这是法治观念差的表现,他们应该按照法律执行,而不是按照文件执行。” 本组稿件由记者 罗彬 莫雪庆 实习生 向军采写









